记者日前从山东省环保局获悉,山东省将对除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以外的汽车实施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机动车车主从6月1日起可在机动车注册登记地所属地级以上城市环保部门申领进京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
山东省环保局规定,进京机动车必须到经省级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检测机构所在地级以上城市环保部门核发环保合格标志。经环保检测合格的车辆,符合国Ⅰ标准(含)以上的汽油车和国Ⅲ标准(含)以上的柴油车,发放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对其余符合出厂时排放标准的车辆,发放黄色环保合格标志。
按照规定,环保合格标志的发放,应由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对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车辆注册日期等内容进行外观检验后,再对机动车排污状况进行测试,结果应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要求。其中,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不进行排气测试。没有列入环境保护部门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进京机动车,可按照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可申请进京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